南都訊 記者黃怡 嚴禁讓管理和服務對象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嚴禁借用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住房等資產、嚴禁違規干預管理服務對象的資金使用等問題……昨日,記者從省紀委獲悉,省財政廳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廣東省財政廳工作人員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強調廉潔從政“十五項規定”。
  除了對公款接待、公車使用、工作吃拿卡要、出入私人會所、拉票賄選等問題進行規範外,上述規定還包括了多項為針對規範財政幹部與管理服務對象關係的條款。
  規定要求,財政幹部嚴禁接受地方、部門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嚴禁讓管理和服務對象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任何費用;嚴禁個人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住房、辦公設備及其他資產;嚴禁個人以任何形式和名義違規干預和插手管理服務對象的資金使用、資產處置、人事安排、採購招標、存貸款業務等內部管理事項。
  《規定》強調,違反“十五項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本單位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或違反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原標題:省財廳給員工戴上廉潔從政“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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